井冈山机场联合机场公安分局开展4.15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
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完美的改革方案、精良的法律规定都需要具体的人来实施,所以建立一支能够秉承职业良知、敢于担当责任、善于定纷止争的职业队伍至关重要。
比如行政执法的整合,行政执法与审判程序的整合,信访制度与法治体系的整合,还有财税制度的改革,强调税收法定,还有预算的法制化。我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
鉴于上述现实,我认为,在中国推动法治国家的建构,树立一个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秩序,才能够发挥有效整合作用,使它能够对这个权力进行限制,让行政权力在比较强大的情况下也服从规则的制约。现代法治,最根本的是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要求政府和普通公民一样共同遵循法律的规则。因此,法院的功能自然要加强。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早就在建设了,决定中要求普及法律顾问制度,应该是对政府而言。再就是去行政化,最重要的表现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强调由案件的审理者来做出判决,就意味着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状的一个纠正,意味着对审判委员会做判决的否定。
只有当行家里手不断给检察官的公诉书挑刺、不断研讨和批评判例的理由的时候,才能有效地防止司法权被滥用。但如果过分强调整合,可能就没办法进行改革。如果党政领导干部在法治思维上懂得运用国家权力于治国的同时,还能充分重视公民社会、法治社会的巨大潜力,改变对国家权力与社会资源的垄断,促使权力和法治的社会化、多元化,部分地放权于社会,或委托、授权于社会组织,承担一些国家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强化社会对国家的监督,那么,建成法治国家就不至于举步维艰了。
国家的职能只是国防,维持社会治安,借助警察权力和税收权力,管理国家和人民。不只是建立法治国家,更要形成法治社会。卡扎菲的独裁也叫做什么大众社会主义。其实,法治社会是相对于法治国家而言的。
此外,提出建设法治社会,就意味着国家与社会已是由计划经济的一体化时代转化为二元化了,而且二者的关系也由国家的社会转型为社会的国家,二者既独立并存,又互补互动。在这种法制国中,重心在国家及其统治权力,法律只是国家统治社会的工具。
虽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与目标在十五大已经确立,随后入宪,但在实践上步履维艰、或进或退,迄今也没有在体制上完成由人治、党治到法治、宪治的转型。它应当担负大国的国际责任,恪守国际条约义务,严格遵循、并且积极参与创建国际规则,现在还要同世界头号强大国家美国建立新型大国关系。注3见米哈伊尔·季塔连科:《中国与全球化》,载俄罗斯《远东问题》双月刊2993年第6期。在我们这个时代,标榜社会主义的花样品种更多,从历史的社会主义实践及当前的中国的、外国的状况,有人统计社会主义不下70多种。
近年理论界有些学者提出实行宪政社会主义,这个命题主要是要从政治上层建筑规限社会主义,即不实行宪政就不是社会主义。服务与生存照顾是社会法治国的核心理念。所谓法治和法治国家,不仅是有法制(法律制度)的国家、要依法治国。四、何谓社会主义 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有一个问题是:我们要建立什么样的社会主义,要问一问社会主义姓什么? 邓小平讲过,什么是社会主义,我们到现在也没搞清楚。
此外,还有不少旁门左道的社会主义,如希特勒的法西斯主义又称国家社会主义,纳粹这个字就是国家社会主义的音译。至于法治国家,也是有多种类型和不同本质的。
第三国际时代的列宁、斯大林的专政社会主义、暴力社会主义,毛泽东的马克思+秦始皇的社会主义,或者贫穷社会主义。希特勒强迫人民服从其暴虐的法西斯法律,也号称是法治。
因之提出二者一体建设,至少在文字上易于被误解为又回到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与社会一体化,那就是倒退了。我认同的宪政社会主义,其社会主义是以社会为本的社会至上主义。各种金融、贸易的全球化活动,人权跨越国家主权,司法超越国家管辖,生态环境的世界性灾难、跨国犯罪和国际恐怖主义的灾难,都在全球化,都在挑战旧时代的民族国家的边界局限。但法的安定性不是法必须实现的唯一的价值,也不是决定性的价值。比如执政党奉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处于主流地位。来源: 炎黄春秋2014年第3期 进入 郭道晖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社会至上 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 。
国家领导人在多种场合也曾公开承诺一定会批准该公约。《社会主义就是社会至上》,《长城月报》2011年8月总第21期。
十八大产生的新的党中央领导人习近平等在诸多场合也一再申述法治的要义和要求,提出建立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还强调指出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等等。还有我们东北邻邦的家族世袭社会主义。
二者的结合旨在突出和规限宪政和社会主义的社会性、人民性。其法治国思想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分,强调作为立法者的统治者的意志及权力至高无上,亦即国家至上。
过去理论界很少论及法治社会,提到它也多是把它当作一个涵盖国家—社会一体化的大概念,社会包融于国家之中,是国家的社会。实行市场经济以后,国家—社会由一体化转型为二元化,社会主体开始拥有属于自己的物质与精神等社会资源,成为相对独立的实体,并能运用这种资源的影响力、支配力(即社会权力),去支持或监督国家权力,从而出现了权力多元化、社会化。其时,德国的法学家如拉德布鲁赫以法律实证主义观点,强调法律的安定性比其正义性更当优先,而不问法律的实质是否符合正义,以致后来为纳粹所利用。此外还有毛派社会主义,据有的媒体统计说,全国大约有五十几个民间毛派社会主义组织,他们要高举造反有理的旗帜,发动第二次文化大革命,打倒还在走的走资派修正主义集团。
如果我们的党政领导干部有法治中国这样的大思维,他们在履行公职行为时,就能站在国家全局、世界大局的大视野上,不致斤斤计较于本地区本阶级本利益集团的一时一事成败和权位的得失,而能把依法治国上升到依宪执政,建立法治中国,对国内厉行宪政民主,追求公平正义。这种法治国,主要是形式法治,而且是奉国家立法者的权力至上,强调只要是国家、立法者(即掌握立法权的统治者)制定的法律,都必须无条件遵循。
历史上和现实中,就有专制的法制国、自由法治国、国家主义法治国、社会法治国等等类型。它们同社会的关系虽各有特色,但基本上是以国家为本位,以控制社会为目的。
这等于向全世界宣告:中国绝不会自外于普世的法治文明与国际义务。政府树立行政服务的理念,承担对人民从摇篮到坟墓的生存照顾的义务注8, 通过推行积极的社会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保障社会人能发挥自己求生存和谋福利的潜能,保护和补偿处于弱势的社会群体,平衡贫富两极分化的不公正不和谐的社会矛盾。
注2[德]吕迪格·幅格特:《国内政治终结了吗?——全球化标记的政治与法律》,原载德国《议会周报复刊·政治与现代史》,1998年第29/30期。注4见美国中国问题专家沈大伟著:《中国走向全球:不完全的大国》。法治政府一般特指行政权力,诸如依法行政、法治行政等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是自由社会法治国,它是以社会为本位,不只是要建设民主化、法治化的国家,更要形成法治社会。
而且含有用于治国的法律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规范和理念,如人权至上原则、民主原则、公正原则、平等原则,等等。战后,拉德布鲁赫痛心地指出:法律实证主义以其‘法律就是法律的信条,使得德国法律界对专横、非法的法律失去抵抗力。
晚年还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实行的议会制和股份制是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形式。所倡言的宪政是新宪政主义,即既重视国家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更强调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多元制衡。
当人民的权力和权利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并遭受损害时,被害人还可以依法同政府机关处于平等地位进行诉讼,获得救济。是WTO和其他一些区域性国际组织(如上合组织、金砖五国等等)的成员或者支柱,在国际影响力上可算得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集团的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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